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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长安大学   时间:2026-05-16 1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资格审查

第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所在学科领域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相关简章为准)登录学信网“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报名,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负责,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

第七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缴纳学费,学费按照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收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两个阶段收取,并开具票据。申请人学习期间,学校均不提供住宿。

第八条 申请人凭缴费凭证去各学院报到,各学院将汇总名单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注册备案,课程选修情况报培养与教学研究办公室,日常管理由各学院负责。

第三章 课程要求及知识水平

第九条 经注册备案的申请人,应参照《长安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同学科专业研究生的规定进行课程学习。申请人可以选择与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必要时,学院可以为申请人单独开班上课),也可自修,考试严格按照在校研究生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在4年内完成所申请学科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水平考试。4年内未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和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通过课程学习后应立即转入学位论文阶段,确定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指导,并在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前获得符合《长安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认定办法》中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相关学术成果要求。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与水平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二、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要有新的见解。

三、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及40页。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和排版装订应符合《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将参照《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办法》组织论文评阅工作。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要对学位论文进行仔细审阅,并根据论文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报送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如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论文阶段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十八条 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学术规范,如发现剽窃、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终止本次申请并不得在长安大学再次申请。学位授予后发现有严重违纪学位条例规定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原作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者如本次申请无效,下次提出申请时,需重新办理课程考试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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