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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华中师范大学考点考前须知

来源:全国在职读研招生信息网

时间:2017-12-26

  全国在职读研招生信息网讯:据了解,华中师范大学公布了入学考试相关须知,具体内容如下:

  报考我校2018年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应自行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按时到报考考点进行考试。

  考点选择为我校的考生(考点代码:4207),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一、考试证件

  考生须凭准考证和二代(或三代)身份证参加考试,无准考证和身份证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刷身份证验证进场,请提前到达考点。上午7:40,下午13:20开始刷证进场,请大家错峰入场,避免拥堵。

  二、考场安排

  请考生登录我校硕士生招生查询系统http://yjs.ccnu.edu.cn/yjs/jump/ssks,点击查询初试考场,凭考生编号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考场信息和座位号。如考生遗忘考生编号,可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温馨提示:因考区停车位有限,建议考生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到达考点,并请考生提前到考点了解考试教室位置及路线。

  三、考试纪律

  1、所有考生入场前须接受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考生因规避刷证而耽误的时间由考生自己负责。考生不得携带任何违规物品,携带的考试文具须符合准考证上的规定,考试时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已携带的物品一律放在考场专设的“考生物品存放处”。开考后,凡带有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器及与考试相关的书籍、纸条的等,不管是否使用、查看,一经发现皆以作弊论处。

  因需用金属探测仪进行安检,请尽量避免佩戴或携带金属类物品(如发卡、耳环、项链、手表等)。

  2.考试结束前的30分钟内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不得在此之前交卷。严禁将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3.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一律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教育部诚信电子档案。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按新刑法第284条规定,在硕士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者一律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纪律要求见附件《考场规则》。

  四、特殊文具

  1.我校考点不再统一配备考试文具,考生考试时需自带文具,包括2B铅笔、黑色墨水签字笔、橡皮擦、直尺、透明垫板、透明文具盒或包装袋(禁止使用铁制文具盒)等考试必备用品。

  2.客观题答题卡用2B铅笔填涂作答;主观题用黑色中性笔作答;不得用铅笔作答。

  3.考试科目为化学(农)(全国统考,科目代码315)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有特殊说明需要的,该考试科目考生可以使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

  4.有其他特殊需要的以准考证上的招生单位说明为准。

  五、艺术类部分考生考试安排

  报考我校艺术类部分专业业务课二需要到报考学院参加考试,具体安排请考生登录学院网站自行查看,报考音乐学院考生请登录http://music.ccnu.edu.cn/info/1044/4369.htm,报考美术学院考生请登录http://art.ccnu.edu.cn/info/1118/2225.htm。

  2018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入场

  安检注意事项

  各位考生:

  为确保2018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安全、平稳、顺利进行,我省统一使用金属探测器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安全检查,请考生入场时注意以下事项:

  1. 安检目的。一是防止有人将危险、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确保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确保考场安全,确保考试安全;二是防止有人将作弊工具带入考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检的目标为各类违规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等危险、违禁物品;无线电通讯工具(如:手机、微型电脑、微型耳麦;伪装成计时工具、手镯、项链、皮带扣、纽扣等配饰类或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及附件);手镯、项链、纽扣等形式的拍摄、扫描设备;电子储存设备;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等。

  2. 考生应主动配合安检。接受安检前,应按照监考员的指令,主动将携带的违规物品放到考场专设的“考生物品存放处”。安检过程中如有报警声响起,应出示相关物品并进行说明。如因上厕所等特殊情况出考场后返回考场,应再次接受安检。

  3. 凡阻扰、拒绝检查,或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当科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主动将所携带的违规物品放置于“考点物品存放处”,安检时被检查出的,一律按照教育部33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当科考试资格;开考后再被检查出携带有违规物品的,一律按作弊处理,取消当次各科考试资格,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考1至3年的处理。

  真诚希望各位考生诚信应考。祝愿各位考生考出理想成绩!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12月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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